作者:新民市 点击次数:366 发布时间:2020-03-30 打印本页  关闭本页
新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,形成程序规范、内容全面、标准统一、责任明确、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,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,按照本制度实施核验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核验,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,对其购置的农机补贴产品的审核检验。
第四条 县(市、区)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核验工作。
第二章 产品核验
第五条 核验应该按照核实申请受理、购置信息公开、现场核实检验、签字确认、汇总存档的程序进行;
第六条 农机购置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,县(市、区)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受理、核实:
(一)购置者的身份证明;
(二)购置者购置的产品;
(三)购置产品的发票;
(四)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七条 县(市、区)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,组织信息公示,同时开展农机购置产品核验;
第八条 核验可由县(市、区)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核验、上门核验等方式进行:
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方可通过核验:
(一)购置者、购置产品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;
(二)购置者身份证明、购置产品、购置发票规范、完整、一致;
(三)产品的外观、铭牌、发动机号、产品架号、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;
(四)购置者身份、购置产品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;
(五)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。
第十条 核验产品时,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,且必须共同核验。
要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、发动机号、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,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。
第十一条 核验完成后,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。
第三章 补贴确认
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确认补贴资格:
(一)核验的产品信息与《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》(以下简称“辅助系统”)内产品信息相符合;
(二)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;
(三)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,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;
(四)购置者身份、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,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;
(五)经公示,无问题。
第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,应当及时归档:
(一)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;
(二)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;
(三)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;
(四)核验单;
(五)补贴资金申请表;
(六)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。
第四章 责任分工
第十二条 县(市、区)级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;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;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。
第十三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,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;岗位工作,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;岗位人员,不得相互兼岗。
第十四条 县(市、区)级农机化应按要求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补贴结算、资金兑付所需要材料。
第十五条 县(市、区)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,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,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新民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9年3月28日